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答复书
乐土资信[2006]17号
信访人:吴学东等2人;性别:男;年龄:67;住址: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
投诉请求事项:1、要求政府按征地数总额返还安置用地;
2、村集体安置用地出让后,政府按22%收取出让金,政策依据有哪些;
3、乐成镇政府与该村签订的土地协议是否有效。
经查,(一)关于要求政府按征地数总额返还安置用地问题。
东山南村第一次征地协议签订过程:2000年9月20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旭阳路工程指挥部与东山南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该村土地171.757亩,土地补偿费429.3925万元,安置补助费515.271万元,农业基础设施补偿240.4598万元,合计1253.8261万元。安排市中心区185号地块留用地指标18.893亩,征地补偿费已结清。
第二次征地协议签订过程:2001年5月15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在北白象大酒店会议室召开该村双委成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实到代表84人,会议协商征用高速公路以下水田及园地事宜,征用水田补偿费每亩7.3万元,回扣地10%,征用园地补偿每亩5.18万元,安排该村共建项目一个。会议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发出表决票84张,表决结果,同意征地78人,反对5人,弃权1人。表决通过后,当即与该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征用该村土地1455亩,其中塘园土地1080亩,水田375亩,其四至:东至胜利塘;南至南草垟村土地;西至高速公路;北至后所村塘园。征地补偿费耕地每亩7.3万元,塘园为每亩5.18万元。同时协议约定,征用该村水田375亩,解决优惠用地指标37.5亩。具体位置安排在中心区185号地块;征用东山南村塘园1080亩,解决该村兴办第三产业公建项目1个,面积38.8亩,征地补偿费现已结清。
结算过程:2002年3月15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与东山南村签订征地补充协议书(结算),经实际测量征用该村土地共1586.49亩,其中塘园土地1162.807亩,水田423.684亩,征地补偿费耕地每亩7.3万元,塘园每亩5.18万元。征地面积2001年5月15日签订征地协议时水田375亩,测量后增加48.684亩,计423.684亩,给予安置用地42.18亩,塘园原1080亩,测量后增加82.807亩,计1162.807亩,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根据第一次签订征地时解决该村兴办第三产业公建项目面积38.8亩的比例给予用地2.98亩,计41.78,另加乐成镇政府已征用留有余地下的项目用地5.58亩,合计给予第三产业公建项目用地47.36亩。征地补偿费现已结清。
第三次征地协议签订过程:2003年1月4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成镇政府、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在乐成镇政府会议室召开该村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征地协议,征用该村土地约1200亩,征地补偿费每亩7.3万元,计8760万元。其四至为:东至高速公路;南至南草垟村水田;西至白沙村水田;北至后所、水深等村水田。具体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征地补偿费待测量后与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结算。
结算过程:2004年3月10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乐成镇人民政府与东山南村签订统一征地(结算)协议书,根据乐政(1999)7号和乐政(2000)149号文件精神,按2003年1月4日签订的征地协议,实际征用该村水田1300亩,解决该村安置用地130亩,协议约定,安置用地指标,主要用于该村兴办企业及村民公寓住宅用地,具体落实在东至六环路;南至旭阳路,西至东山南村住宅;北至晨曦路的本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结算后尚欠290万元。
在这期间,东山南村民开始信访,要求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根据乐政(2000)149号及乐政(1999)7号文件精神,按征地数的10%兑现安置用地。2005年10月20日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与东山南村签订滨海片区公建项目安置具体明确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建项目用地具体面积为:1、2001年5月15日征地协议书中征用该村塘园1080亩,安排该村兴办第三产业公建项目面积38.8亩;2、2002年3月15日征地补充(结算)协议中超过原征地面积82.80亩,安排公建2.98亩,另外乐成镇政府已征用留下项目用地5.58亩,计47.36亩;3、2003年1月5日征地补充协议书中南草垟村超过3.8%项目留用地标准,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补给该村留用地33.06亩,以上三项共计80.386亩。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旭阳路工程指挥部与东山南村签订三次征地协议,征用该村土地3058.248亩(旭阳路工程指挥部171.757亩),其中塘园1162.807亩,征地补偿费6023.34万元,耕地方1895.441亩,征地补偿费12550.843万元。征用耕地1895.441亩,给予安置用地191.073亩,征用塘园1162.807亩,安排该村公建项目用地80.386亩。
(二)东山南村集体安置用地出让后,政府按22%收取出让金问题
2005年1月3日乐清市中心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函请和东山南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意见,要求将该村属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安置用地24.4573亩(其中2.8986亩属村民住宅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四环路(104国道过境)征地遗留地1.7亩投标用地合计面和为24.1573亩,用于房地产开发。后经规划部门核定中心区A-f5地块。为使该地块尽早公开出让,东山南村委会根据2004年12月31日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于2005年9月6日报告本局和市招标中心,要求尽快将该村已指准农转用(浙土字(2002)10980号)的安置用地26.1573亩实行公开拍卖。2006年1月13日市招标中心委托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公开拍卖,浙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成交价1.67亿元受让该地块圭地使用权。该地块出让后,浙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乐清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交纳地价款。我局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14号抄告单第二条第三项精神,“对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一律按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统一由国土局组织以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有关税费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投票或拍卖的成交价的20%收取”我局全额收出让金后,上交市财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返我还我局作为理出让手续的业务费。
(三)信访人反映乐成镇政府与该村签订征地协议是否有效问题
1986年6月20日,原后所乡政府与东山南村签订征地协议书,征用该村土地28.182亩,作为垃圾场堆方用地,其中水田2.515亩,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13元,计21776.04元,旱地2.692亩、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8元,计14346.96元,塘园22.975亩,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5.3元,计81185.40元,协议后原后所乡政府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117308.40元。该地块现堆方垃圾。
1994年4月30日,乐成镇政府与东山南村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征用该村土地9.74亩,作为垃圾场用地,其大致位置为:东至四十股陡浦;南至四十股机耕路,征地补偿费76000元,同时协议约定另补村道路维修费5万元。协议签订后乐观主义者成镇政府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该地块现堆放垃圾。
1993年8月18日,乐成镇环卫处与东山南村签订征地协议书,征用土地6.99亩,土地坐落在东山南村新塘(原垃圾场南首),该地块现堆放垃圾。
1996年8月8日,乐成镇政府与东山南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征用该村四十二股金塘土地155亩,征地款325万元,其中麻木黄及其它补偿费15万元,征用土地拟作移民村或工业区建设。乐观主义者成镇政府已于1996年12月支付该村征地补偿费125万元,其余征地款每年支付50万元,现已结清,该地块该村村民仍在耕种。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与东山南村签订两次征地协议,征收东山南村土地2886.491亩,其中塘园1162.807亩,耕地1723.684亩;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旭阳路工程指挥部与东山南村签订征地协议,征收耕地171.757亩。三次合计征收东山南村土地3058.248亩,其中耕地189544亩,塘园1162.807亩。征地补偿费前二次已结清,第三次征用耕地1300亩,尚欠征地补偿费290万元,建议中心区管委会尽快结算。安置用地按征用耕地数的10%的比例,安排该村安置用地191.073亩。对征用塘园1162.807亩,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与该村协商征地时已经考虑征用东山南村园地的数量和村民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予以安排该村第三产业公建项目用地80.386亩,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至于信访人反映该村安置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出让后,市政府按拍卖的成交价22%收取出让金问题。我局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14号抄告单及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收取,没有违反财政政策。
对信访人反映乐成镇政府与该村签订征地协议是否有效问题。乐成镇政府与东山南村签订的征地协议,是一种预约征地行为,其所预征的地块,大部分东山南村民仍在耕种,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地块,我局将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逾期不提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的,视为同意本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