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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征地协议书(垃圾场)

[日期:2008-08-25] 来源:东山南村务网  作者: [字体: ]


 

 

 

征地协议书

乐成镇人民政府(简称甲方)

立协议单位:

后所乡东山南村(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根据城镇人民生活需要和《县城总体规划》建设要征用部份塘田,建造垃圾场,同时为解决运输问题加宽道路一点八公里,征用沿线有关水田、旱地。为此双方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        征用面积及四至:

1、水田:征用面积1675.08m2,计2.515亩。沿线需加宽地段的四至为原有道路边为准,以图纸规划红线为依据,计量平方面积。

2、征用旱地面积1793.37 m2,计2.692亩。四至同上。

3、塘田:征用面积15318 m2,计23亩。四至如下:以新塘为界,东至海涂,南至该村三十四队塘田为界,西至桔园护林带,北至东山南直塘。

二、三费补偿:

1、水田被征用后由甲方办理上报减产手续,同时每平方付给乙方征地费13元(包括土地代价、劳力安置费)共计人民币贰万壹千柒百柒拾陆元零肆分正(1675.08×13=21776.04元,计2.515亩)。

2、旱地由甲方付给乙方每平方8元,计款壹万肆仟叁百肆拾陆元玖角陆分正(1793.37×8=14346.96元,计2.692亩)。

3、塘田由甲方付给乙方征地费每平方5.3元,计款(15318 m2×5.3=81185.40元)捌万壹千壹百捌拾伍元肆角正。同时由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要求减免所征用亩数的税金。

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千叁百零捌元肆角正(117308.40元)。此款随协一次付清了结,今后双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

二、双方在协议签订后,甲方在堆放垃圾、储藏粪便及道路施工中涉及到社员和各生产队集体问题均由乙方负责解决理直。凡被征用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乙方及个人无权干涉。

三、以上协议经双方及后所乡、乐成镇领导参加共同协商达成,       ,特立此协议为据,双方必须共同执行遵守。本协议一式十份:土管所、后所乡、镇府、农办、财税局及双方各执一份存照。存档二份。

甲方:                        陈建山                     

双方代表签字

乙方:东山南村委   陈华桃 孙洪兴 王信夫、王碎华等

                                            

   一九八六年六月廿五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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