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协议书
为了搞好东山南村(以下简称乙方)的农业高产现代化示范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经乐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商议,达成协议如何:
甲方征用乙方四十二股全塘土地,面积约155亩(以四置面积为准)。其四至:东至胜利塘运输道路;南至七十股北直塘路;西至洪成塘塘坝;北至东山南标准塘塘内河流众用。
二、甲方付乙方征地款325万元(叁佰贰拾伍万元),其中:麻要黄及其土地补偿费15万元。付款办法:甲方在96年内付乙方125万元,其中8月底付35万元,甲方根据乙方上报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在96年底付90万元。其余征地款按每年付50万元,付清为止。
若甲方在所征面积付款期限内,开发移民村或工业区建设,即刻付清使用面积的征地款。
三、甲方征用土地在未实施工业等开发项目前,由甲方做为农业生产用地;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甲方可需的水资源及现状的农业配套设施。甲方因建设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实施建设工程乙方不得干涉。若甲方出租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乙方村民。
四、乙方应做好四十二股人员和其它村民的工作。若甲方在征用地开发过程中,由于乙方村民行为引起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在1997年元月一日前向甲方提供被征土地,逾期提供土地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负责自己区域范围内的标准塘和出海陡维修,加固,其它受益者相应负担。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乐清市乐成镇人民政府(公章)詹必华、徐恭善、李金斌
乙方代表: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公章)张余光、陈华桃、吴尧献、章华宝、杨碎波、吴学存、吴云高、王信夫、黄仁妹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

补充协议书
甲方:乐成镇人民政府
乙方:乐成镇东山南村
原东山南村四十二股塘于1996年8月8日被乐成镇人民政府预征的155亩地,由于乐清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东山南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土地政策的深化,现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若东山南村四十二股塘地计155亩在征地中有回扣留用土地指标,原则同意返回给东山南村所有。
二、四十二股塘地计155亩在今后开发征用中需办理有关手续,东山南村双委应无条件予以支持。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乐成镇人民政府(公章) 王建武
乙方:东山南村委(公章) 章国程
二○○一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