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用土地协议书
甲方:乐清市土地管理局
立协议单位:乙方:乐成镇东山南村村民委员会
丙方:乐清市旭阳路工程指挥部
根据乐清市区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乐清市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征用乙方土地作为市区旭阳路建设用地,现经三方协商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征用土地范围及面积:
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为旭阳路66米宽路基用地,起自横河东,终止东山南村老塘外塘脚,核实面积171.757亩(附图),示包括拆迁用地面积。
二、征地补偿费:甲方征用乙方171.757的土地,应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429.3925万元;安置补助费515.271万元;农业基础设施补偿费240.4598万元;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68.7028万元,合计1253.8261万元。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未包括在内。
三、付款办法和期限: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付清乙方全部款项。
四、留用地及用地指标:
甲方按规划在市区185地块内安排18.893亩用地指标,供乙方从事集体开发经营项目建设,乙方用地范围拟安排在185#及拆迁户规划用地三然地块横河、阳阳路东北首,具体位置见分区规划红线图。
五、其他事项:
1、根据《乐清市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乙方使用优惠用地指标进行集体开发经营项目建设,甲方提请市府、计委、财税等部门酌减复垦费、水利交通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项规费;丙方提请市府、规划、城建等部门酌减城市基础设计配套费;甲、乙、丙三方共同负责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2、所征土地未批准使用前的农业税及其他应交纳的税费,由甲方和丙方负担。
3、如由于旭阳路建设阻断乙方道路两侧未征用农田的排灌渠道,由丙方负责贯通。
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5日内配合丙方清理完毕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交丙方使用, 丙方支付。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市政府、乐成镇政府、市计经委、规划局、财政局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代表: 乙方(章)代表:章国程
丙方(章)代表:
订立日期: 2000 年 9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