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一征地协议书
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立协议单位:
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乐政[2001]2号通告和市政府[2001]18号协调会议纪要精神,中心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由中心区管委会为主牵头,会同市土地局对中心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乐政[2000]149号及乐政[1999]7号文件有关规定,本着推进城市化进程,以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征地坐落、四至和面积
由甲方向乙方统一征用土地约1455亩(其中塘园土地1080亩,水田375亩)。(具体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土地坐落:高速公路东首
四至:东至:胜利塘
南至:南草垟村土地
西至:高速公路
北至:后所村塘园
(具体以校对后划定的平面图四至为准)。
二、有关土地补偿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1455亩应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水利设施补偿等共计8331.9万元(捌仟叁佰叁拾壹万玖仟元整),甲方不再负担劳力安置。
三、甲方征用乙方水田375亩,根据乐政[1999]7号、乐政[2000]149号文件精神,解决乙方优惠用地指标37.5亩,作为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及村民公寓住宅用地。具体位置安排在185地块,与旭阳路返回用地指标统筹安排。
甲方征用乙方塘园1080亩。甲方在大自然社区内安排乙方兴办第三产业公建项目1个,面积38.8亩。具体四至:东至规划用地;南至旭阳路;西至大自然路;北至区间路。
以上两项土地指标,乙方应依法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在一个月内预付土地补偿款的确50%,剩余款项于2002年3月份前付清。乙方在甲方村清款项后半个月内处理完毕开发项目范围内一切附着物,移交给甲方。
五、乙被甲方征用而未开发的土地,可无偿提供乙方耕种;如甲方因开发需进行填土,乙方则无条件提供土地,甲方不再作青苗补偿。
六、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批五份。七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单位: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盖章) 代表:
乙方单位:东山南村委(盖章) 代表:章国程 张余光 陈华桃
杨碎波 章华宝 吴云高
杨岩林 黄仁妹 吴学存
王贤敏 李中银
鉴 证(盖章):乐清市土地管理局
乐成镇人民政府
2001年 5月 15日

补充协议书
乐清市中心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立协议单位:
乐成镇东山南村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体现政府诚信,确保乙方工作顺利开展,甲方于2001年5月15日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征用乙方大自然社区和旭阳路征地后,乙方担心计划留用地(回扣指标)报批受阻等事项。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计划留用地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按一切审批程序上报后,甲方在一年内保证批结。报批时间见乙方计划留用地(回扣指标)政策及一切情况处理完毕之日算起。若一年内不能审批完毕,甲方在征地范围内建设的所有项目停止开发。
二、该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府、镇府、国土资源局各一份备案。
甲方单位(签章): 代表:蔡成渭
乙方单位(签字): 代表:章国程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征地补充协议书(二)
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立协议单位:
乐成镇东山南村委员会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乐政[2001]2号通告和市政府[2001]18号协调会议纪要精神,中心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由中心区管委会为主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中心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寺管理实施办法》、乐政[2000]149号及乐政[1999]7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参照2001年5月15日统一征地协议书。本着推进城市化进程,以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实际丈量和双方协商,作补充协议如下:
一、 征地坐落、四至及面积
经实际测量,甲方向乙方统一征用土地共1586.491亩(其中塘园土地1162.807亩,水田423.684亩;见乐清市测绘队2002年3月3日的测量图)。
土地坐落:高速公路东首。
四至:东至胜利塘土地;南至南草垟土地;西至高速公路;北至后所村塘园及两眼陡浦。
四至范围内已被乐成镇征用的155亩和中心区向水深村征用的1515.79亩除外。
二、有关土地补充补偿
甲方实际征用乙方土地1586.491亩,应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偿费、水利设施补偿费、现场处理包干费等耕地7.3万元/亩,塘园5.18万元/亩,共计人民币9116.2334万元(玖仟壹佰壹拾陆万贰仟叁佰叁拾肆元正)(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甲方不再负担劳力安置。
三、甲方实际征用乙方水田423.684亩,超过原协议书征用水田48.684亩,根据乐政[1999]号、乐政[2000]149号文件精神,解决乙方计划留用地指标4.868亩。同原来37.5亩用地指标;第6村民小组已征塘园(实属水田)更正于水田后规划留用地1.4亩;旭阳路征地后规划留用地2.015亩,一并作为为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及村民公寓住宅用地。具体位置安排在靠旭阳路的185、186地块。
甲方实际征用乙方塘园1162.807亩,超过原征地面积82.807亩,按照安排给乙方一个项目的比例,用地2.98亩,原来一个项目38.8亩,镇政府已征用留下项目用地5.58亩,合计给乙方47.36亩,安排给乙方在大自然社区兴办第三产业公建项目一个,具体四至:东至超市区间路,南至旭阳路,西至大自然路,北至区间路(附有关协议书)。
以上两项土地指标,乙方应依法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直到办理完毕。
四、本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付清剩余款项4916.2334万元(肆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叁拾肆元。)乙方在四月十五日前处理完毕征地范围内一切附着物移交给甲方。
五、在上述征地范围内,除国家规定招投标外,在能够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在同等市场价条件下,安排乙方经营填方、石子、沙等附属工程项目建设。
六、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批五份,七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单位: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盖章) 代表:徐祥钦
乙方单位:东山南村委(盖章) 代表:章国程 张余光 陈华桃 李中银 杨岩林
吴学存 杨碎波 吴云高 章华宝 黄仁妹
吴学东 虞国华 吴岩樵
签 证(盖章)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乐成镇人民政府
02年3月15日

统一征地补充协议书
根据有关土地政策法规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需要,市中心区核心区统一征地办于2003元月4日会同市国土局预征了乐清东山南村水田1200亩(见03年元月4日协议,双方简称均同),现就有关征地后的相关问题,双方共同协商作如下补充协议:
一、由于该村范围的详规未定,故计划留用地暂时确定在旭阳路和东山大道之间五环路二侧的地块上,具体待详规出台后再与村双委协商确定。
二、土地被征用后一年内将乙方的旧村改造详细规划做好。
三、原被中心区管委会征用的新塘园土地加乐成镇政府及原补充协议等给村项目留用地合计47.36亩,由于乙方疑中心区对南草垟村已征的新塘园土地项目留用地超过了3.8%比例(包括塘园和养殖土地),因此甲方先补给乙方项目留用地33.026亩,若南草垟村无超过3.8%项目留用地标准的,乙方无条件退回甲方补给他的留用地33.026亩。
四、统一征地一律按乐清市99年8月31日颁布的《乐清市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若今后同等类别的土地补偿标准上调,乙方应享受上调后的同等待遇。
上述协议一式柒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伍份。
甲方单位: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代表:
乙方单位:东山南村(盖章) 代表:章国程
鉴证单位:市中心区管委会(盖章) 徐祥钦
乐成镇政府 胡成剑
市中心区核心区统一征地办 蔡成渭
二○○三年元月五日

滨海片区公建项目位置具体明确
协 议 书
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立协议单位:
乐成镇东山南村委会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统一征地协议书,安排乙方兴办第三产业公建项目的用地,其位置座落在大自然社区3号地块,因中心区规划修整,对其座落位置做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公建项目用地面积,按有关征地协议书执行。具体为:①2001年5月15日征地协议书中:甲方征用乙方塘园1080亩,安排乙方兴办第三产业公建项目面积38.8亩;②2002年3月15日征地补充(结算)协议书中:超过原征地面积82.807亩,安排公建项目2.98亩,另外镇政府已征用留下项目用地5.58亩;③2003年元月5日征地补充协议中:南草垟村超过3.8%项目留用地标准的,甲方无条件补给乙方留用地33.026亩。以上三项合计80.386亩。
二、原确定乙方公建项目位置座落在大自然社区3号地块内,现明确座落在中心区控制性规划中体育中心(规划东侧靠旭阳路的B-b号)地块内。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中心区管委会备案贰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人:胡里碎 委托人:林方平
签订日期2005年10月20日
